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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LED產品,市場知名度不夠,無法打開市場局面,怎么辦?心生一計,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名稱包含“洲明”二字的公司,不僅名字亮堂,而且還讓用戶以為其與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明科技”)存在關聯關系,業(yè)務做得風生水起,是不是很“聰明”?
2017年3月26日,洲明科技訴深圳市洲明顯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明技術”)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正式生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0306民初212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洲明科技經合法注冊成立,其企業(yè)名稱權受法律保護,洲明科技及其LED產品在行業(yè)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相關公眾知悉;洲明技術成立于2014年10月,其作為與洲明科技同行業(yè)的從業(yè)者,理應知曉洲明科技的存在,但在企業(yè)注冊時仍然使用包含洲明科技企業(yè)字號的“洲明”作為其企業(yè)名稱,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故意,侵犯了洲明科技的企業(yè)名稱權。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洲明技術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洲明”二字的企業(yè)名稱,并賠償洲明科技因侵權遭受的損失和產生的維權費用。洲明技術聰明反被聰明誤!
在中國范圍內,與洲明科技簽訂協議實際經營洲明科技LED產品的企業(yè),經洲明科技同意后,可以在協議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將“洲明”作為字號注冊公司。但針對洲明技術這種未經許可“搭便車”的侵權行為,洲明科技堅決反對。一直以來,洲明科技都有通過電話溝通、發(fā)函提示的方式對類似洲明技術的侵權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仍有一定數量的主體對洲明科技的友善維權置若罔聞、我行我素,個別主體在企業(yè)名稱搭便車的同時,甚至還伴隨實施侵害洲明科技商標權和著作權的違法行為。
據悉,起訴洲明技術只是洲明科技以訴訟方式進行維權的開端。為了有效維護自己的企業(yè)名稱權,防止類似于洲明技術的“李鬼”欺騙誤導公眾,保護LED產品用戶的合法權益,2017年,洲明科技將在全國范圍內對侵犯自身企業(yè)名稱權的行為進行地毯式排查、清理,對于不聽勸阻繼續(xù)侵權者,將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堅決打擊。